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志高慧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59124972C,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李莹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志高慧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4L91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3号楼12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志高慧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0104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告青海志高慧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12000元,总计112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一次性付清;本案诉讼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青海志高慧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青海志高慧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志高慧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尧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10月19日执行人员前往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3号楼12208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申请执行人在短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共计113270元现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青海志高慧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志峰

审判员  伊海龙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