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青蜀汇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甘肃速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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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保176号
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青蜀汇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甘肃速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速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4579.4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青0104民初7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速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4579.4元。11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速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612010100100512828账户内的存款以1184579.4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9986.29元)。

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73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速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4579.4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1)青0104执保176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