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266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146-9号(3-9-1)。
经营者:***。
被告:百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0号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美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中心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美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