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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百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266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146-9号(3-9-1)。 经营者:***。 被告:百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0号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美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中心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美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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