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海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牛家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晶,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宗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海丰建筑有限公司与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宁仲裁字第0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一、驳回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申请;二、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海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058599元;三、驳回被申请人***海丰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申请;四、本案鉴定费用67700元,由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1453元,被申请人***海丰建筑有限公司承担16248元。申请人承担的鉴定费由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被申请人;五、本案仲裁费用18890元,由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仲裁反申请费用31544元,由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3343元,被申请人***海丰建筑有限公司承担8201元。被申请人预交的反申请仲裁费用不再退还,由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被申请人。以上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海丰建筑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2133395元,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付清。裁决书生效后,因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采取网络查控措施,于2021年5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57129元,异议期间被执行人未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满后本院依法扣划了上述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2133395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23734元。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西宁仲裁委员会(2021)宁仲裁字第03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