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青海中盛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21财保16号 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中盛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依据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宁仲裁字第143号、(2023)宁仲裁字第144号《仲裁裁决书》,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中盛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青海五矿中铁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731038元;2.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中盛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36321.84元。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以编号为PZPP23630146990000000015的保单及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的顺利解决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据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宁仲裁字第143号、(2023)宁仲裁字第144号《仲裁裁决书》,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中盛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案外人青海五矿中铁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共计4731038元,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中盛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36321.84元,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万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