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06财保427号
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117号。
负责人:牛亮,行长。
被申请人:山西宏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62号鸿辰自由空间2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百桐园第3幢2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涛,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申请人:刘振钰,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陈英,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闫骏强,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申请人:郑蕊平,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担保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03号中盛国际大厦底层。
负责人:武涛,行长。
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825072.2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闫骏强名下位于太原市解放南路338号(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房屋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上级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闫骏强名下位于太原市解放南路338号(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