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山西宏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6民初4125号
原告:***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南路87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姣,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宏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62号鸿辰自由空间2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山西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62号鸿辰自由空间2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山西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5号锡和大厦2单元1201-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刘振钰,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女,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
本院受理了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西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梁建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思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