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与山西宏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西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6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117号。
负责人**国,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宏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宿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62号鸿辰自由空间2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百桐园第3幢2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与山西宏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西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6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宏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西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骏强、***存款人民币五百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七十九元一角四分(包括本金四百六十一万八千零四十三元二角、利息九十一万四千四百二十元九角四分、案件受理费四万五千四百零一元、保全费五千元、执行费五万五千三百一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