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小桃花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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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302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33XXXX,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榆林大街136-38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小桃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小桃村。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小桃花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3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小桃花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679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小桃花村村民委员会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现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江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