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裕盛苗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柳某与陕西裕盛苗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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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822民初798号

原告:柳某,住灵台县。

被告:陕西裕盛苗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绿地蓝海大厦12007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陕西裕盛苗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7元,减半收取1448.5元,由原告柳某负担。

审判员杜忠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