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111行审6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安市灞桥区XX城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育红,男,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徐新会,女,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执行人:陕西裕盛苗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余景印。
委托代理人:史XX,女,出生,汉族,陕西裕盛苗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人社罚字【2018】09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裕盛苗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罚款15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被执行人因拖欠工人工资,申请执行人立案调查,被执行人未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报送资料,也未按《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第(三)、(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灞人社罚字【2018】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1500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行为催告书。
本院认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灞人社罚字【2018】09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人社罚字【2018】09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琦
人民陪审员李金莉
人民陪审员杨滨
二0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