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2441号
原告:北京市通州觅子店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觅子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东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男,1986年12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74号。
负责人:侯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开梅,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晶晶,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京晟嘉汇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75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增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通州觅子店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分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京晟嘉汇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通州觅子店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通州觅子店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通州觅子店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宋剑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贺 娜
书 记 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