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北方时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万宝城门窗有限公司与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北方时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6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万宝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樊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周雪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北方时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60636元(含执行费7927元),未执行标的5606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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