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恢2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赛高国际街区、803。
法定代表人吕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沈恒,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8)第73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返还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仲裁费26024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川县狮子岭商业中心在建项目四号楼一层 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 七套商铺评估拍卖, 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我院作出(2019)陕01执恢297号之二裁定,将上述商铺作价1,93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执恢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锐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高 甲 星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