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3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胡士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吕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娜,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升,住西安市未央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男,汉族,1987年7月9日生,住陕西省三原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安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8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1元,减半收取2135.5元,由上诉人西安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田 勤 耕
审 判 员 魏 哲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劲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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