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明珠龙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监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赛高国际街区**。

法定代表人:吕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涵,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明珠龙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咸阳市泾阳县/div>

法定代表人:王道卫,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明珠龙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本法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事实理由:依法再审本院(2016)陕0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1、在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之中,申请人因为被申请人代签代购材料与此有关的《会议纪要》协议为复印件,在一审庭审期间原审法院认为是复印件没有让申请人提交,导致工程造价清单以及鉴定意见之中均没有包含代签代购部分的材料款;2、为了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代签代购材料款,在2020年5月26日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泾阳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认为该款项仍然属于《龙安居综合贸易中心A区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而不予以受理。

本院审查认为,在原审诉讼请求中,申请人没有提交包含代签代购材料款项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司法鉴定项目清单以及鉴定意见中也未包含代签代购材料款,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对代签代购材料款项的有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所以申请人提交存在代签代购材料事实的证据不是本案的新证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翔宇

审判员  范 涛

审判员  陈德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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