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88号
原告:河南中顺橡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南梁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3XERXR3F。
法定代表人:陈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大明宫中央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63182482P。
法定代表人:吕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顺橡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中顺橡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顺橡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顺橡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中顺橡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