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民终759号
上诉人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原审第三人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022元(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朱红洲
审判员 王明兵
审判员 关俊峰
法官助理戴倩倩
书记员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