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5执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50000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907338.27元,利息423675.7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986元);2、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上述款项后五日内向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收款发票(金额5631045.86元)及该工程相关资料(均已给付);3、本案执行费26546元,由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000元,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546元。上述和解协议内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