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鑫马环保电器机械厂与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00964号
原告:丹东鑫马环保电器机械厂。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男,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经济开发区二环北路西段5号禹龙酒店7、8、28层。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鑫马环保电器机械厂诉被告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鑫马环保电器机械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鑫马环保电器机械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鑫马环保电器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丹东鑫马环保电器机械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