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0548号
原告: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江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872元。
审判员*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