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8民初85号
原告: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6268,住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305329931J。住址榆林市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立案当日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预缴纳申请费5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原告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6.00元,减半收取6643元,由原告陕西林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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