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97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
被执行人*江涛,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8月13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已执行到位3108300元,还有部分利息未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