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1民初167号
原告:***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江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