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江东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808275507。
法定代表人:崔江岩,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401880926E。
法定代表人:孟祥宏,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和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7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薛胜杰
审 判 员 白向格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少川
书 记 员 胡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