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江东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808275507。
法定代表人:崔江岩,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401880926E。
法定代表人:孟祥宏,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576805.3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或财产实际占有者负责看管。被执行人应于财产查封后1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拍卖查封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薛 胜 杰
审 判 员 白 向 格
人民陪审员 牛 丽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少川书记员胡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