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5执恢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执恢54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