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5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魏存永,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