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保108号
申请人:新乡市汇祥颜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0559501691
法定代表人:卢家亮
地址:新乡市卫滨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7332470272
法定代表人:吕柏林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汇祥颜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豫0703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存款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史平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