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4948号
原告:**,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兴荣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