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5055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宪,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大庆北路丽日花园小区3号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俊千,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明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曹晶晶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云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