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

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2733号之一
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35407560,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9号(苏阳电气成套设备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涵,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韦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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