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

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2733号之三
申请人: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35407560,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9号(苏阳电气成套设备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涵,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苏1322民初27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沭阳县阳光天地小区B19幢一单元301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应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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