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

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2733号之二
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35407560,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9号(苏阳电气成套设备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涵,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磊
人民陪审员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陈儒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