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

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2810号

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35407560,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9号(苏阳电气成套设备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沭阳县。

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徐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丁洁

书 记 员 仲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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