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2810号
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35407560,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9号(苏阳电气成套设备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沭阳县。
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明月路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徐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丁洁
书 记 员 仲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