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04民初2264-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牛国权
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
人民陪审员 托 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