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3民初32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全。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8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