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1民初955号
原告:泊头市建兴租赁处,住所地泊头市营子镇刘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94695045U
经营者***,男,195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生,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十里铺新民居创业西路1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59359512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二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