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1民初960号
原告:泊头市建兴租赁处,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营子镇刘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94695045U
经营者:***,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被告: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十里铺新民居创业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59359512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div>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div>
泊头市建兴租赁处与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泊头市建兴租赁处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建兴租赁处撤回对被告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