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32民初800号
原告: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平县站前路西段北侧。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平县文安大街南段西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8.55元,减半收取计2664.28元,由原告河北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栗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