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1028号
原告:***,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代理人:***,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1996362,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顺友,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10组团6-8栋6单元2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810690580,一般代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10组团6-8栋6单元27层2号。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810690580,特别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