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0307号
原告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北街村望城坡青岩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3087931585。
法定代表人张玉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毕驰、杨赟,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团********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164247。
法定代表人杨快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55077.2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55077.2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