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3财保2号
申请人: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宝莲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233627435。
法定代表人:廖清伟。
委托代理人:王韶展,四川法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红霞,四川法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城尚品A1-2组团Al-2-20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164247。
法定代表人:杨快乐。
2022年1月5日,本院收成都仲裁委员会(2021)成仲案字第3131号财产保全函,函请我院依法办理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同日,申请人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开户账号为5200××××2666的银行存款共计1698278.88元。同时,申请人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290401046020210001098)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银行账号:5200××××2666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杨晓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文先
书 记 员 顾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