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03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10组团6-8栋6**2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快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被告(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直接、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债务。 二、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有2304.76元银行存款,本院已将其划拨,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他无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前往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鹤壁市房产管理局、鹤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公积金财产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委托汤阴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该辖区的不动产、公积金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公积金财产信息。 五、本院前往***户籍地及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得知***因食道癌肾转移等多种病症已住进汤阴县人民医院,本院现场查看了***,并复印了相关的病例、诊断证明。被执行人现住所地南***村委会向本院出具了***的家庭贫困的证明。 六、本院已经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过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得款2304.76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阶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采取的查封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如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前向本院提出。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政 审判员 *** 审判员 侯 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抄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