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4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自来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琨。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91671125-9。
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0741981897H。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自来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共计人民币950727.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950727.00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11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