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10号院8号楼1-3层1单元01号-2012。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董事长。
***与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5万元;二、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差旅费补助82 461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保全费1183元,均由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1月8日、2月18日、4月10日、6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银行等4个银行开有账户4个。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部分账户,并扣划其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99.6元,杭州银行账户内存款587.05元,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13207.41元,华夏银行账户内存款903.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统查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目前处于停业状态。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