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恢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雅威特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兴县。 北京雅威特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调字第03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雅威特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630735.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雅威特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人民币30000元的部分还款义务。本院未能查找到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 4.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尚有人民币600735.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35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缴 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