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2703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6号1幢二层2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10号院8号楼1至3层1**01号-20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8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 260 000元;二、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60 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1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交通银行等2个银行开设2个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较少,暂未处置。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未在财付通开设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等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统查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6民初28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