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357号调解,于2017年6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三万零七百三十五元六角六分及利息(自逾期之日止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六十三万零七百三十五元六角六分为本金,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