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民终1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同泽**街**号银都大厦**层。

负责人:齐智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娜,女,汉族,1990年6月15日生,住辽宁省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德双,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住所地长春市**台经济卡开发区省道**公里处**侧中澳城**金电器城**座**号8号。

法定代表人:谢洪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忠,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昌,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住所地**京市丰台区**环**路**号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娜,女,汉族,1990年6月15日,住辽宁省丹**市市。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97元减半收取为23698.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