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民终1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同泽**街**号银都大厦**层。
负责人:齐智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娜,女,汉族,1990年6月15日生,住辽宁省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德双,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住所地长春市**台经济卡开发区省道**公里处**侧中澳城**金电器城**座**号8号。
法定代表人:谢洪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忠,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昌,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住所地**京市丰台区**环**路**号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娜,女,汉族,1990年6月15日,住辽宁省丹**市市。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97元减半收取为23698.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